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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並列入學校執行成效考核項目。 本部得辦理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酌予獎勵;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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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