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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學校應衡酌師資、設施及設備,因應社區需求或地方特色,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 學校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推廣教育。但課程之規劃、師資之遴聘、收費與退費基準之訂定及招生作業,不得由該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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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