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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使用校外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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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