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