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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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