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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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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