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4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方式,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