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0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 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