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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4條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其設主(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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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