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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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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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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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