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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4條

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二、役期在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指參學資。 四、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 五、智力測驗成績在一百分以上。 六、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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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