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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7條

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一年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撤職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有撤職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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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