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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3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規定遴選錄取為軍訓教官之人員,應接受職前教育。 依前項規定接受職前教育,成績合格者,依其成績高低,選填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職缺,由本部介派至學校擔任軍訓教官;成績不合格者,廢止其錄取資格,並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辦理回軍任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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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