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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三、查證:指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及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間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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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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