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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12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所核准學校辦理之實驗,認有訪視評估成效不佳或違反本辦法、經核定之實驗計畫者,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實驗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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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