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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實驗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亦同。但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方法。 七、經費需求。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科學班實驗計畫,除應視性質載明前項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學科資格考試、個別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三、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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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