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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學分或科目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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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