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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 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修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至少四十五分鐘;修習成績合格者,發給學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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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