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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6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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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