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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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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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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聘任及考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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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公立高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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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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