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第15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擬訂與該學校合作之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一項合作計畫,應載明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