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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申請人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得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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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