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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必要時,並得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原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處分;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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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