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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取得學籍,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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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