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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扺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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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