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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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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