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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且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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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