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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4條

高速船應具備下列各種狀態下之浮力與穩度: 一、船舶於非排水模式及過渡模式操作下應有安全之穩度。 二、船舶於排水模式操作下應有安全之浮力及穩度。 三、船舶於任何系統故障時,應有由非排水模式與過渡模式安全轉換至排水模式之穩度。 高速船之浮力、穩度、艙區劃分及載重線勘劃應符合高速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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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