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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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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船舶不在約定檢查之港口時,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得經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展延該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該船駛抵約定檢查之港口為限,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展延安全證書之高速船,應於抵達檢查之港口完成特別檢查並取得新證書後,始得離港。 依第一項展延安全證書之高速船經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但特殊情況,經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者,該新證書有效期間自完成特別檢查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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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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