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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許可證書,始得航行。 高速船自建造船廠航行至基地港交船,得免航行許可證書;基地港或航路變更時,亦同。 前項高速船航行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有效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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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