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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4條

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 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 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已向驗船機構申請入級之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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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