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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保訓會應予停止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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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