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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23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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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