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使用牌照稅。
四、土地稅。
五、房屋稅。
六、契稅。
七、娛樂稅。
八、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規費收入。
十三、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財產收入。
十五、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補助收入。
十七、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