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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19條

本會為審議懲戒案件,設紀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 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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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