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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第22條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22條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 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 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 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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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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