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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6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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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