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 第19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