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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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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