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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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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