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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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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