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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四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兒童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復健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八、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九、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十、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十一、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三、病理檢驗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六、口腔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七、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八、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護理部。 二十、教學研究部,分三科、一組辦事。 二十一、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二、健康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三、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四、癌症防治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二十六、核醫科。 二十七、皮膚科。 二十八、傳統醫學科。 二十九、職業醫學科。 三 十、感染管制室。 三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三、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四、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五、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六、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七、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八、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九、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 十、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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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