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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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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