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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0條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負 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管理機關註銷。經管理機關催繳仍未繳回者,由 管理機關逕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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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