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人員外,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執勤員工,應由各機
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詳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二、須於區內居住之商務人士,應由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填具人員臨時或短
期入出許可證申請表 (格式詳附件五、附件二) ,並檢附相關業務及
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表 (格式詳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
意,同時取得人員臨時或短期入出許可證。
三、其他基於業務需要、安全維護等正當事由,須於區內居住者,填具申
請表 (格式詳附件十) ,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始得在區內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