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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6條

管理機關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時,應於該許可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申請機關或事業依作業需要申請之,短期入出許可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長期入出許可最長以五年為限,管理機關得依申請入出自由 港區之性質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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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