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 第2條

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2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合 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理費,不另計收 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以外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區營業者,依本 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不另向該自由港 區事業或以外事業計收管理費。 管理費計收型態,依契約約定可分: 一、按貨物噸量計收。 二、按營業收入%計收。 三、按年租金%計收。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