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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漁船及漁具標識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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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第21條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第22條捕撈漁船之附屬小船或工作艇,應標識漁船國際識別編號。第23條捕撈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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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