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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 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之中文船名下方。 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之英文船名下方。 四、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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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