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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鮪延繩釣漁船在印度洋南緯二十五度以南作業,應使用以下三種海鳥忌避措施中之至少二種,並應將每次作業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記錄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其措施規格如附件十一: 一、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二、驅鳥繩。 三、支繩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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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鮪延繩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第21條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十。第21-1條鮪延繩釣漁船於印度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一、…第22-1條漁船不得以聚集魚群為目的,裝設或使用水面上或浮於水面下之人工燈光,或故意於配備有人工燈光用以…第22-2條鮪延繩釣漁船作業,不得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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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